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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八 章 之 一 司法事務官室 ( 112年06月17日)
第 51-4 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之案件,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應依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