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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八 章 之 一 司法事務官室 ( 112年06月17日)
第 51-6 條
初任司法事務官前五年內製作之處分、裁定等辦案書類,應於原本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該管事務之庭長及院長審閱。

案件較繁之法院或未置庭長者,院長得另行指定庭長或其他適當人員襄助審閱。

前二項之審閱要點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