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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八 章 之 一 司法事務官室 ( 112年06月17日)
第 51-8 條
司法事務官依法承法官之命辦理事務時,在必要範圍內,得指揮命令法官助理執行職務。但不得與法官明示之意思相反。

司法事務官依法承法官之命辦理事務時,在必要範圍內,得請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協助之。但不得與法官明示之意思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