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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九 章 調查保護室 ( 112年06月17日)
第 52 條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合計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調查保護官一人;合計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各置組長一人,組長由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兼任,不另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