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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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九 章 調查保護室
( 112年06月17日)
第 53-1 條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應受主任調查保護官、組長之指揮監督。
主任調查保護官、組長、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應受庭長、法官之指揮監督。
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應協助司法事務官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