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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九 章 調查保護室 ( 112年06月17日)
第 53-4 條
少年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
二、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輔導事項。
三、出庭陳述意見。
四、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少年保護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
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得相互兼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