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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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九 章 調查保護室
( 112年06月17日)
第 53-5 條
家事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調查、蒐集關於家事事件特定事項之事實或資料,並提出報告。
二、家事事件履行確保之調查及勸告。
三、出庭陳述意見。
四、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