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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九 章 調查保護室 ( 112年06月17日)
第 53 條
主任調查保護官、組長、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