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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九 章 調查保護室 ( 112年06月17日)
第 54-1 條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辦理之案件,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應依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及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