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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十四 章 資訊室 ( 112年06月17日)
第 89 條
資訊室置主任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另置資訊管理師、操作員若干人;必要時得置設計師,以處理資訊事項。

資訊室所主辦之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