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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十六 章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 ( 112年06月17日)
第 92 條
法院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依照法令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統計及政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