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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四 章 專業法庭 ( 112年06月17日)
第 28 條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或其他法規應由法院處理之專業案件,得設立專庭或由專人處理之。

第 29 條
專業法庭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第 29-1 條
家事事件,應依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及事務分配之規定,分配各法官辦理。

第 30 條
第三章之規定於專業法庭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