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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 二 章 院長 ( 109年07月14日)
第 11 條
院長綜理本院行政事務,其處理院內事務以命令行之。但尋常事務得命書記廳以適當方式公告之。

院長為督促行政事務進行,得分別情形酌定辦結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