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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 三 章 審判長、法官 ( 109年07月14日)
第 16 條
合議庭審判長之職責如下:
一、本庭事務之分配及監督。
二、本庭評議之主持及評議簿之保管。
三、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判行。
四、本庭法官所擬裁判書之核定。
五、本庭裁判具有參考價值者之選擇。
六、年終會議決議及院長交辦事項之處理。
七、本庭法官工作之考核及獎懲之擬議。
八、配置本庭其他人員工作之指揮及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及獎懲之擬議。
九、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
十、法律問題之研究。
十一、抽籤及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
十二、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