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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 三 章 審判長、法官 ( 109年07月14日)
第 20 條
各庭法官席次,以任職年月日之先後定之;任職期間相同者,以俸級高者為先;俸級相同者,以年長者為先;其間有斷資者,應前後接續計算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