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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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 四 章 書記廳
( 109年07月14日)
第 32 條
文書科之職掌如下:
一、印信之典守事項。
二、文件之收發、分配、譯電、繕印及校對事項。
三、行政文件之撰擬、陳轉及傳覽事項。
四、工作計畫及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文件之編檔保存事項。
六、會議及集會之記錄事項。
七、本院行政法令之研擬、保管、彙編事項。
八、人民陳訴、申請、檢舉事件之文書處理事項。
九、不屬其他科室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