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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 四 章 書記廳 ( 109年07月14日)
第 38 條
書記官之職責如下:
一、辦理分配事務事項。
二、科長或股長指定各該科股職掌內之有關事項。
三、長官交辦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審判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