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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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 四 章 書記廳
( 109年07月14日)
第 39 條
法官助理之職責如下:
一、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項。
二、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