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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 四 章 書記廳 ( 109年07月14日)
第 40 條
法官助理應服從其配屬審判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

法官助理應按日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及按月填載月報表,並於次月五日前送請法官、審判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並得隨時調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