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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 四 章 書記廳 ( 109年07月14日)
第 43 條
本院設法警室,置法警長一人,法警二至八人,辦理值庭、警衛及其他有關司法警察事務。

法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由書記官長承院長之命,負直接監督考核之責。

法警之管理準用法警管理辦法之規定,其他作業要點及執行職務注意事項由本院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