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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 六 章 處理文書程序 ( 109年07月14日)
第 58 條
文書科收案人員收到懲戒案件文卷,應即分別卷宗、證物、書狀及文件,逐一點清,並就職掌應辦事項辦理完竣後,分別送交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