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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 六 章 處理文書程序 ( 109年07月14日)
第 61 條
分案前續收之訴訟文件,紀錄科應併入原卷。

分庭未結案件續收文件,隨時分送各受命法官處理。

對於已結案件之文件,分送各主辦股書記官處理。

懲戒案件進行情形不明者,由紀錄科查明後,依前三項規定分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