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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 六 章 處理文書程序 ( 109年07月14日)
第 62 條
紀錄科書記官應填載辦案進行簿,每月送由科長轉陳法官、審判長、院長核閱。

其他科室簿冊、表單,除另有規定外,每月送由科室主管轉陳書記官長、院長核閱。

各科室人員於必要時得派兼辦其他科室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