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 六 章 處理文書程序
( 109年07月14日)
第 62 條
紀錄科書記官應填載辦案進行簿,每月送由科長轉陳法官、審判長、院長核閱。
其他科室簿冊、表單,除另有規定外,每月送由科室主管轉陳書記官長、院長核閱。
各科室人員於必要時得派兼辦其他科室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