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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 六 章 處理文書程序 ( 109年07月14日)
第 66 條
監印人員應將每日用印文件件數登載簿冊,陳送書記官長核閱;未經判行之稿件不得用印。但經有權長官授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