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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 六 章 處理文書程序 ( 109年07月14日)
第 70 條
保存之卷宗,必須調閱時,應經科長或書記官長以上人員簽章,始得檢付。調取卷宗時,文書科管卷人員應予登錄;返還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