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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93年12月13日)
第 2 條
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由主任委員召集會議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召集或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