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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93年12月13日)
第 21 條
訴願不合法定程式逾第三條所定期間不補正,訴願人在不受理決定書正本發送前,已向受理訴願機關補正者,應註銷決定書仍予受理。但訴願不合法定程式並不影響訴願要件者,雖未遵限補正,仍不影響訴願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