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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93年12月13日)
第 22 條
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應為不受理決定,而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受理訴願機關得於理由中敘明應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撤銷或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