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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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93年12月13日)
第 27 條
訴願文書交付郵政機關送達者,應使用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
訴願文書派員或囑託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者,應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
前二項之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及送達證書格式,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