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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93年12月13日)
第 3 條
合於管轄之訴願事件,由執行秘書先作法定程式之審查,程式不合法依訴願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訴願人補正者,應載明於文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