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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 111年07月22日)
第 2 條
為維護法庭之公開透明及司法課責性,法院審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事)件、家事及少年事件於法院內或其他法規規定之處所開庭時,應予錄音。其他案(事)件有必要錄音時,亦同。

法院行遠距審理(訊問)開庭,應全程使用科技設備錄製視訊過程。

法院於必要時,得在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錄影。<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