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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8月06日)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法警(包括法警長及副法警長),指各級法院及檢察署(以下簡稱各院檢),依法任用,辦理執行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之事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