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法警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8月06日)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法警(包括法警長及副法警長),指各級法院及檢察署(以下簡稱各院檢),依法任用,辦理執行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之事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