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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 三 章 民、刑事庭 ( 110年06月18日)
第 19 條
民、刑事各庭庭長之職責如下:
一、本庭事務之分配及監督。
二、本庭評議之主持。
三、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判行。
四、本庭法官工作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五、配置本庭職員工作之指揮及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及獎懲之擬議。
六、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