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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 三 章 民、刑事庭 ( 110年06月18日)
第 24 條
對於民、刑事上訴案件得設置審查庭(股),審查當事人之上訴是否以違背法令為理由。

對於民、刑事專業性案件,得成立專庭(股)辦理。

前二項事務之分配,由院長召集民、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研擬意見,提交年度年終法官會議議決。其於中途設置或變更者,應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