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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 三 章之一 大法庭 ( 110年06月18日)
第 35-2 條
提案庭指定之庭員為大法庭受理該提案案件之主辦庭員。但票選大法庭庭員為提交案件之主辦法官者,由其擔任主辦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