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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 四 章 書記廳 第 二 節 訴訟文件卷證之處理 ( 110年06月18日)
第 51 條
文書科收案書記官收到民、刑事訴訟文卷,應即分別卷宗、證物、書狀及文件,逐一點清,並就職掌應辦事項辦理完竣後,分別送交民事科或刑事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