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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 四 章 書記廳 第 二 節 訴訟文件卷證之處理 ( 110年06月18日)
第 54 條
民、刑事庭書記科書記官應將收案、結案、收領原本、製作正本及送達發卷等日期,依次填載於辦案進行簿,每月送由科長轉陳庭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