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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 四 章 書記廳 第 二 節 訴訟文件卷證之處理 ( 110年06月18日)
第 55 條
民事科、刑事科及民、刑事庭書記科關於訴訟文卷及其他應辦事務處理程序,除本規程規定外,應依本院其他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