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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 五 章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 ( 110年06月18日)
第 80 條
本院設統計室,置主任一人,必要時得依法置佐理人員,並得分股辦事,股長由佐理人員兼任。

統計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民、刑事結案資料之整理分析與編製事項。
二、關於民、刑事上訴裁判事件發回訴訟原因及次數之研究分析與整理事項。
三、關於民、刑事法官辦案成績資料之整理分析與製作事項。
四、關於統計圖表之繪製事項。
五、關於統計法令報表文書之輯錄保管事項。
六、有關業務研究改進統計資料之提供。
七、關於司法調查統計之執行事項。
八、關於其他統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