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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 五 章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 ( 110年06月18日)
第 82 條
本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置設計師、資訊管理師、操作員若干人,處理資訊及有關訓練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