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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 90年05月17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