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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 90年05月17日)
第 6 條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如以請假方式在職參加訓練者,由原服務機關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規定辦理。

訓練期間不支薪,於理論課程期間供膳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