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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 90年05月17日)
第 8 條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職前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其中理論課程佔總成績百分之四十;實務課程佔總成績百分之六十。

前項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不予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