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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 112年05月10日)
第 13 條
提解費用徵收之項目,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提解人員之交通費。
二、提解人員之住宿費。
三、提解人員之雜費。
四、被提解人之交通費。
五、被提解人之膳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