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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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 112年05月10日)
第 17 條
法院利用所屬車輛辦理提解,被提解人之交通費,應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中等等位之票價計算;提解人員之交通費,不另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