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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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費用之支給標準
( 112年05月10日)
第 6 條
前二條酌定之律師酬金數額,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但律師與當事人約定之酬金較低者,不得超過其約定。
前項酌定之律師酬金數額,不論選任或委任律師人數,均按件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