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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  ( 95年07月20日)
第 4 條
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對於螢幕所顯示內容有異議者,書記官如認確有誤記或遺漏,應立即於筆錄電子檔更正或補充。

如以異議為不當,應於筆錄電子檔內附記其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