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  ( 95年07月20日)
第 5 條
筆錄電子檔經列印後,該筆錄如有依法加註情形時,應於電子檔為相同之加註,用全形小括弧,以(註:...)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