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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處務規程  ( 112年05月16日)
第 11 條
秘書處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印信典守、文書稽催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新聞發布、輿情蒐集及賓客接待等事項。
三、關於與立法院之聯絡協調及法案推動事項。
四、關於規費核收、薪俸發放及經費出納管理事項。
五、關於工程、財物、勞務採購等事項。
六、關於辦公廳舍、財產、工友(含技工、駕駛)等管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文書、公共關係、出納及總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