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考試院處務規程
( 112年05月16日)
第 17 條
業務會報應出席之人員如下:
一、秘書長。
二、副秘書長。
三、各處處長。
四、各室、中心主任。
五、其他經指定之人員。